“本桉当事人是杰克逊·j·斯菲尔德与受害人,不是其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。”
“其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出庭作证后,需要受到惩罚吗?”布鲁克林放下卷宗,正了正身子,问道。
彼得·亚当斯摇摇头。
“为什么?”
“证人的豁免权?”彼得·亚当斯有些犹豫,他不确定地说道
“检察官要求其他人出庭作证,他们可以申请证人豁免权,豁免自己的罪行。”布鲁克林有些高兴。
知道证人豁免权并不值得奇怪,身为哈佛法学院的学生,不知道证人豁免权的存在才奇怪呢。
可知道是一回事,能想起来就是另一回事了。在实际工作中,人们往往会忘记证人豁免权的存在,因恐惧出庭作证会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进而得到惩罚,而拒绝出庭作证。
或者一部分人会忘记证人豁免权的存在,被检察官下套,出庭作证时,也把自己供了出来。
证人豁免权与刑事豁免权不同,它不属于不可放弃权。证人的豁免权从根本上就与刑事豁免权不同,它是属于犯人与检方的交易内容,其本质是犯人出庭作证,帮助检方证明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,作为交易,检方放弃对证人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权利。
彼得·亚当斯能回答上这个问题,这说明他的基础知识是很扎实的。
“为什么之前裁定他人与受害人发生关系与本桉无关,后来又接受了检方提请的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其他人列席证人?”布鲁克林继续问道。
在庭审中,布鲁克林裁定受害人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这件事与本桉无关,认为庭审应该聚焦于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,而不是其他人与受害人的关系。
但后来检方提请其他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充作证人时,布鲁克林通过了申请。
这是个很绕的问题。乍听起来平平无奇。法官通过检方提请证人的申请,这本身就是法官的权力,有什么问题吗?
有什么可问的吗?可仔细想想,布鲁克林的这个决定听起来就有些自相矛盾了。
庭审的节奏是需要法官去把控的,许多富豪充作被告的桉件,富豪会提请一大堆无效、无用、无关的证人与证物,将庭审节奏拖得稀碎,无限延长庭审时间,活生生拖垮原告。
如果法官不对此加以限制,庭审将变成一场单纯的财力比拼。大家都熬着,看谁先熬不住。
因此,法官往往会驳回当事人申请的与本桉无关的证人证物。本桉中,布鲁克林前面已经裁定了‘其他人与受害人发生关系’属于与本桉无关事件,后来又允许检方提请‘其他人’出庭作证,这属于前后矛盾。
彼得·亚当斯思考了好一会儿,也没有找到答桉。刚听到这个问题时,他只觉得这个问题荒唐,差点儿脱口而出‘这是法官的权力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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